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人:校友总会  发布时间:2017-07-20   浏览次数:1609

四川西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财务管理办法

(试行)

西华基金〔2017〕0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四川西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校基金会)财务管理工作,确保校基金会在国家政策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允许范围内合理高效地使用及合法、安全、有效地运作资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是募集、管理社会捐赠资金的平台。所有的捐赠收入都要进入基金会进行会计核算,按照捐赠协议或者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使用。留本基金在基金会进行资金运作,通过合法途径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基金会最高权力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定期审议基金会财务工作报告、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并决定财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长授权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 基金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加强财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五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条 基金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民政部门每年指定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第七条 基金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八条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教育基金会设立本会专用的人民币账户。本会资金的使用将严格按照本会业务范围的规定,不得挪作他用,并严格执行会计和审计制度。

第九条 基金的募集要经过理事会审批,每年定期公布收入账目。

第十条 所有捐赠资金均应进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统一进行会计核算。接受捐赠后,向捐赠单位(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

第十一条 资金进入基金会账户后,应单立科目、单设账户,并严格按照捐赠方、受助单位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按照协议要求,定期向捐赠方报告该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的支出要经过基金会理事会审批。每年定期公布支出账目。

第十三条 支出费用包括资助费用、管理费用和筹资费用,基金会要严格支出管理,严格执行支出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资助费用包括限定性和非限定性基金。

(一)限定性基金的资助项目由基金会按照捐赠方、受助单位与本会签署的捐赠协议执行,捐赠协议在双方(或三方)负责人签字后生效;凡协议中已列明资金使用范围、金额和支付时间的,在协议生效后即执行;委派专人负责该项目的具体实施;凡按协议执行的项目,由秘书长签字确认,财务负责支付。

(二)非限定性基金的资助项目需经理事会批准后,按照《四川西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三)限定性及非限定性资助项目均由基金会委派专人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赠协议,如协议执行过程中出现违反捐赠协议精神的情况,基金会负责人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支付并报告捐赠单位(捐赠人)及理事会裁决。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报告基金会理事长裁决,但须提交下一次理事会予以认可。

第十五条 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严格按照各项捐赠协议所要求的额度执行,基金会年度公益性支出总额不得低于上一年度基金余额的8%安排预算。

第十六条 基金会管理费用包括理事会经费和基金会日常管理经费。

(一)管理费用包括:人员支出、日常公用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筹资活动费用和筹资财务费用等。捐赠设备物资时,在设备物资分配或变卖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保险费等在设备物资折价中支付,如果设备物资直接分配到校内单位,原则上发生费用由接受捐赠单位支付。管理费用来源于注册资金每年理财增值部分和捐赠资金投资增值部分。

(二)管理费用一般在当年总支出的10%以内列支,基金会管理费用一般按照基金项目金额的10%提取,特殊情况减免提取管理费用的须经基金会负责人同意。

(三)基金会管理费用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字支付,单笔10000元以上的由理事长签字支付。

第十七条 基金会筹资费用包括筹资活动费用和筹资财务费用,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字支付,单笔10000元以上由理事长签字支付。募集非限定性捐赠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印刷费等,在基金会筹资费用中列支,限定性捐赠项目,筹资费用一般由接受捐赠单位支付。

第十八条 基金会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在良性运作的前提下,注意成本控制,务求管理和运作的低成本和高效率。

第五章 资金运作

第十九条 基金会要加强对基金的管理,按照《四川西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合法、高效运作资金,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条 秘书长应跟踪资金运作全过程,出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向理事长汇报,必要时须召开理事会讨论处理。

第二十一条 每笔到期的运作资金必须及时将本息全部收回到基金会账户。

第二十二条 参与资金运作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获取任何报酬,其激励方案由秘书长提议,理事会审定。

第二十三条 资金增值部分列支运作费用的余额,有协议约定的,按协议约定执行,无协议约定的自动增加到各基金的本金中。

第六章 财务监督

第二十四条 限定性及非限定性捐赠收支均由监事监督以保证严格执行捐赠协议,监事有权通知财务停止资助项目的资金支付并报告捐赠单位(捐赠人)及理事会进行裁决。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有权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追踪问效,根据捐赠协议,定期向捐赠单位(捐赠人)报告基金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 基金会每年接受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会账务进行审计,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基金会的财务报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校基金会负责解释。

  

四川西华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7年7月11日